【导语】:包头户口迁入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包头户口迁入条件是什么?本地宝小编整理了包头户口迁入材料,希望能帮到你。
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境后,在我市定居的或我市公民出国出境回国定居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华侨回国定居证明,经市公安局审批后,到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军队转业军官、士官、退伍义务兵(我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军官、士官和本市区兵源的义务兵)落户,凭安置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军官除外),异地安置的出具自治区安置办的通知,由市公安局审批后,到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落单位集体户,单位无集体户或无单位的,可以落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和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经市公安局审批,到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驻包部队和武警等部队正连职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随军落户(指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凭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决定、单位证明、结婚证、落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由市公安批准,公安派出所凭市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刑满释放人员已注销常住户口的,凭释放机关落户证明及原户口所在地注销证明,由市公安局审批,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在原户口注销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要求异地落户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常住户口。
符合我市购买商品房、投资办企业及单位聘用等落户条件的人员,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女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在当地申请登记非农业户口,由市公安局审核,公安派出所凭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全市停止办理“非转农”户口,严格控制市内外居民迁入我市农村牧区落农业户口。凡符合我市“农转农”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大学毕业三年内回原农(牧)区落农业户口及转业军人回原籍落农业户口条件的,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旗县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审核,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孤寡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靠的残疾人,有人愿意赡养或抚养的,由赡养人或抚养人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公证处公证,凭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落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户籍证明,由市公安局审批,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公安派出所凭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因购房、结婚、租住房屋6个月以上和投靠直系亲属等原因迁入现住地的,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书)、结婚证、租赁合同书、户口簿等证明,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从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办理迁入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