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标准
1、顺产限价报销600元、剖宫产费用限价报销1800元。
2、4个月以下流产,医院费用限价报销80元,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者,医院费用限价报销450元。
属下列情况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所有生育保险待遇:
(1)违反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及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拖欠生育保险费的;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4)其他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
报销条件
1、单位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2、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的生育项目,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报销材料
参保职工报销生育保险,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
2、包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生育保险证;
3、生殖健康服务证即准生证;
4、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
7、加盖医疗机构医保专用章的医疗收费票据;
8、诊断、产前检查收费票据处方和费用清单原件;
9、婴儿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票据。
注:有单位的女性参保人员需携带本单位开的证明(写明是本单位的员工,生孩子的时间,并加盖财务和人事科的公章)、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银行账户、本人农业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
办理流程
参保本人或者委托单位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