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
2.军队转业军官、士官、退伍义务兵
3.驻包部队和武警等部队随军落户
4.刑满释放人员已注销常住户口
5.购买商品房、投资办企业及单位聘用
6.农转农”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
7.孤寡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靠的残疾人
办理材料
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境后,在我市定居的或我市公民出国出境回国定居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华侨回国定居证明,经市公安局审批后,到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军队转业军官、士官、退伍义务兵(我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军官、士官和本市区兵源的义务兵)落户,凭安置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军官除外),异地安置的出具自治区安置办的通知,由市公安局审批后,到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落单位集体户,单位无集体户或无单位的,可以落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和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经市公安局审批,到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办理地点
包头市公安局稀土路派出所
地址:青工南路8
电话:(0472)5240861
包头市幸福路派出所
地址:幸福路
电话:(0472)6995002
沼潭派出所
地址:金大地附近
电话:(0472)5962110
办理费用
免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